

陜西省殯葬管理辦法-長安區(qū)鳳棲山人文紀念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
據(jù)《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殯葬管理工作堅持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節(jié)約殯葬
用地,破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jié)儉辦喪事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殯儀館、火葬場等殯葬設施的建設和
改造列入當?shù)氐某青l(xiāng)建設規(guī)劃和基本建設計劃,積極為推行火葬創(chuàng)造條件。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省殯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
省的殯葬管理工作。設區(qū)的市、地區(qū)行政公署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
政區(qū)域的殯葬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殯葬管理工作中,要統(tǒng)籌規(guī)劃,綜合協(xié)調,加強日常
監(jiān)督檢查,加快殯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進程,提高服務質量。
衛(wèi)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
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殯葬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及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應當大力宣傳殯葬改革,
教育和引導群眾移風易俗、文明節(jié)儉辦喪事。
第七條城市、縣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較少、交通方便、殯儀車輛當
日可以往返的地區(qū),應當實行火葬。其范圍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省
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暫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qū),可以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實行。
第二章殯葬活動管理
第八條公民在實行火葬的地區(qū)死亡后,應當實行火葬。
尊重少數(shù)民族的喪葬習俗,自愿實行的,可以在當?shù)厝嗣裾付ǖ墓?
墓。
第九條公民在實行火葬的地區(qū)死亡的,由喪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及時
通知殯儀館(殯儀服務站,下同)、火葬場接運遺體,并辦理火化手續(xù)。
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經公安機關鑒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書后,由喪
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通知殯儀館、火葬場接運遺體,辦理火化手續(xù)。
無名死者遺體,經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后,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
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殯儀館、火葬場接運遺體并辦理火化手續(xù)。
第十條殯儀館、火葬場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接運遺體,并對遺體進行必要
的技術處理,確保衛(wèi)生,防止污染環(huán)境。
第十一條 死亡人員遺體在殯儀館或火葬場存放不得超過7日,因特殊情況
需延期保存的,應當經當?shù)貧浽峁芾聿块T批準。
患傳染病死亡人員的遺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
行。
第十二條 火化遺體時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醫(yī)療機構
出具的死亡證明。
火化后的骨灰,3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由殯儀館、火葬場作深埋處理。
第十三條 提倡不保留骨灰。要求保留骨灰的,可以以寄存或者以樹代墓等
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安置。
禁止骨灰入棺。
第十四條 公民在實行火葬的地區(qū)死亡后,應在當?shù)鼐徒鸹?遺體不得運
往異地。因特殊原因確需將遺體運回戶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須經死亡地的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并用殯葬專用車輛運送。
第十五條 遺體的運送、防腐、整容、火化等,由殯儀館、火葬場負責承辦,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經營性殯儀服務業(yè)務。
第十六條 享受喪葬費待遇的死亡人員,應當火葬的,有關單位憑殯儀館、火
葬場出具的火化證明或衛(wèi)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遺體捐獻證明,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喪主
發(fā)放喪葬費。
第十七條 可以的地區(qū)內的公民死亡后,應當在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墓地
內安葬遺體。在沒有條件建立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區(qū),可以平地深埋,不留
墳頭。
對死者生前遺囑要求火化或者喪主要求火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八條 死者生前自愿捐獻遺體或喪主要求捐獻死者遺體用于醫(yī)學教學、
科研的,在與遺體接收單位商定后,應到衛(wèi)生行政部門辦理遺體捐獻手續(xù),并由遺
體接收單位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殯葬設施管理
第十九條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殯儀服務站、公墓等殯葬設施,由各
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jù)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殯葬設施建設總體規(guī)劃設置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第二十條 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按照節(jié)約
土地、保護山林、美化環(huán)境的原則建設。
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應當建立在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種的瘠地上。
第二十一條 農村設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處應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
府審核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
建設公墓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報經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地區(qū)行政公署)民政
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qū)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鐵路、公路(國道、省道)、通航河道兩側500米內;
(三)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qū)和文物保護區(qū);
(四)水庫及河流堤壩外側1000米范圍內和水源保護區(qū)。
前款規(guī)定區(qū)域內現(xiàn)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
墓地予以保留外,當?shù)厝嗣裾畱斀M織有關部門進行清理,限期遷移或者深埋,
不留墳頭。
第二十三條 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憑殯儀館、火葬場出具的火
化證明辦理租用手續(xù)。
農村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處不得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員提供遺體
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務,墓穴或骨灰存放設施不得從事買賣、出租、轉讓等經營性
活動。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為活人建造墳墓或者建立、恢復宗族墓地;
(二)對已遷移、平毀的墳墓進行返遷或重建;
(三)在殯葬設施內構建封建迷信設施;
(四)傳銷、倒賣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五條 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單人墓或雙人合葬墓占地面積
不得超過1平方米;埋葬遺體的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合葬墓不
得超過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為周期。期滿需繼續(xù)保留的,
應辦理延期使用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的運尸、火化、骨灰寄存等收費
項目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章喪事活動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 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守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和交通管理的規(guī)定,不
得占用城鎮(zhèn)街道或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不得在送葬途中拋撒“冥幣”
或其它迷信用品。
第二十八條 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為其舉行喪禮、禱告等宗教儀式的,
應在當?shù)厝嗣裾付ǖ淖诮袒顒訄鏊蚱浼抑羞M行。
第二十九條 禁止制造、銷售迷信的喪葬用品。
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qū)出售棺材等用品。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或者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
它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當?shù)乜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
改正的,可以強制執(zhí)行,其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本辦法規(guī)定標準的,由當?shù)乜h級人民政府民
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當?shù)乜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
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
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25條規(guī)定的,由當?shù)乜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
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
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
法》規(guī)定的程序執(zhí)行。
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單位罰款20000元以上,對個人罰款600元以上的,當事
人有權要求聽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
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財物的,由其上級主管
部門責令退賠,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公墓,是指遺體公墓、骨灰公墓和塔陵園等骨灰存
放設施。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1日陜西省
人民政府發(fā)布的《陜西省殯葬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更新日期:2018-03-04 07:30
編輯:西安墓地 信息來源: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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